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通知强调,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

  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1997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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